2025年行业无人机教学设备(项目编号:HNKY-HK-C2025018,采购包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预算金额2,243,423.00元。被投诉人一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本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同年
投诉人是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之一,因对本项目的评审及中标结果有异议,向二被投诉人提出质疑。二被投诉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投诉书副本,通知二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本次投诉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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